2018-09-18 8603次瀏覽
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第14號令、第15號令,發布《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前者已向全社會公布,后者即將公布。11月16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舉辦新聞通氣會,介紹并解讀該局制定的中醫藥法相關配套文件。
根據中醫藥法第十四條,《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創新對中醫診所設立的管理辦法,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該辦法共5章29條。符合舉辦中醫診所條件者,將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備案人在拿到《中醫診所備案證》之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該辦法還明確了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履行中醫診所備案后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自中醫診所備案之日起30日內,對備案的中醫診所進行現場勘查,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并定期開展現場監督檢查,體現了對中醫診所備案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
根據中醫藥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創新中醫醫師資格管理,使通過師承、家傳等非學歷教育方式學習中醫的人員經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突出實踐效果,符合中醫藥學術特點。該辦法共8章41條,對考核申請、考核發證、考核組織、執業注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詳細規定。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兩名中醫醫師推薦,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經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突出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注重風險評估,確保醫療安全。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經注冊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可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將分別于12月1日、12月20日正式實施。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即將頒布《中醫診所基本標準》等相關文件,配合《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順利實施。各省(區、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將制訂本省(區、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確保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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